文/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7年8月2日,上海市城管局执法总队开出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后的首批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相关物业管理方责令限期整改。这是自今年上海出台《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实施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以来,监管部门发出的首张责令改正通知书。
垃圾未分类,物业服务企业受到处罚?我本认为是新鲜事,但网上一查,好像已经成为常态。以深圳市为例,2016年深圳市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将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内容纳入《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办法(试行)》,不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物业管理小区,将不具备参加全市公共机构建筑和全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招标的资格。而具体下放到实处之后,各地的区政府会将垃圾分类的责任放在物业服务公司身上,未落实好垃圾分类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将会受到责罚。同样在北京,也能看到类似的让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垃圾分类不到位责任的情况,要对垃圾分类未做到位的小区物业进行减分等等。
从上面的各地规定看,垃圾未分类,当然有人要受到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莫名其妙地成为垃圾分类的主要责任主体,无奈地接受了这一无偿的“法定义务”。
那么,垃圾未分类,物业服务企业究竟应否受到处罚?在此本律师进行如下分析:
情理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应否成为垃圾分类的责任人,这里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产生垃圾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根本不应当成为被处罚的主体。其实各地的规定还是犯了老毛病——把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责任的抓手,如同消防设施损坏要处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有违建要处罚物业服务企业,因为垃圾未分类而进行的处罚也是一样的道理。例如厦门市建设局于2017年5月发布的《2017年厦门市物业管理区域垃圾分类的工作方案》中就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包括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的垃圾桶、垃圾袋等容器,并保持整洁;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并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收运至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点;对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实行清扫保洁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合同,并监督实施。”这些责任与义务,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看出,这并不属于一般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对于多出的义务,应当另行签订《垃圾处理合同》等类似合约予以约定。
法理分析
从法理上分析,其实即使是业主委托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垃圾分类,政府处罚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根据也经不起推敲。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之托,要进行垃圾分类,其实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委托关系。就像现在政府委托施工单位去拆违章一样,拆房子不小心砸伤了人,肯定是政府的责任,施工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是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的。一样的道理,业主委托物业进行垃圾分类,工作未做好,受行政处罚的理应是业主,然后才是业主根据委托合同来追究物业的责任。这完全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描述为:“被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办理委托事务,包括与第三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就算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了政府相关部门或业主的委托,垃圾分类不达标的责任也不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承担,因为其不是法定的进行垃圾分类的主体,只是作为一个受托人的角色出现在这个法律关系中。
在台湾,实施的则是“垃圾不落地”政策,大街上鲜有垃圾桶的身影,小区内甚至也很难见到,真正的垃圾分类都是在居民家中就已经做好的,然后每天由接驳车分时段运走不同分类的垃圾。不能够回收的普通垃圾在台湾是需要花钱购买专门的塑料袋的,那么如果在家中做好分类,将可回收垃圾分出来,自然需要装在普通垃圾袋中的垃圾就会大大减少。同样的在处罚措施方面,台湾也是针对具体的丢垃圾的人进行处罚,让公民作为承担处罚责任的主体,而不是将垃圾分类的义务强加给物业管理公司。
说到底,垃圾分类,还是应当先把制度设计好,而不是忙着处罚。退一步讲,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能解决问题吗?很明显并不能。目前,市民的素质根本不足以让其进行垃圾分类,如果将居民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再进行分类,需要的人力、财力,物业服务企业根本无法承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处罚物业服务企业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与其让物业服务企业战战兢兢做了冤大头还未见起色,倒不如让政府先发挥其作用,明确垃圾分类义务到底由谁承担,培养国民垃圾分类意识,才是良性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