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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物业公司进驻方式不合法为由拒缴物业费,是否应支持

发布: 2019-01-25     文章来源:     查看: 7808次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王某辩称.原告并非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的,且未通过合法的选聘或更换程序成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因此不具有合法向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资格。所以原告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应视为无效。另审理查明,原来的前期物业公司要求退出对小区的管理,故房地产公司经征求小区414户业主同意(小区业主总户数为609户,占比例为68%),聘请原告物业公司承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备案。


法院判决

问:王某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王某认为原告物业公司通过伪造文件、冒充业主签名等违法行为擅自进入小区,但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X建函[2017]1045号《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小区业委会反映X小区接管等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认定原告物业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进驻小区,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而物业公司具有物业管理的相应资质,并于2011年接管小区的物业服务至今。其次,王某于2011年6月12日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了《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选聘原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且某在2015年6月前均按时向原告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故本院认定王某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程序合法,具有合法物业服务资格。


律师分析

本案原告物业公司有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合法进驻小区。并且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王某也已经接受了该服务,更有双方签订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来作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王某以物业公司进驻方式不合法为由来拒缴物业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