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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首例高空抛物入刑 “头顶上的安全”我们共同守护

发布: 2019-11-28     文章来源:     查看: 8359次

20191125日下午2:00,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高空抛物案在闵行区法院第一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今年8月,怒气冲冲的22岁青年蒋某闯入父母家中,手持棒球棍打砸物品,并将屋内刀具、平板电脑等杂物从十四楼高空扔下,造成小区停车场内多辆汽车损坏,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


本案一开始,法官询问了被告人蒋某关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检察官与辩护人举证质证半个小时




证据显示,被告人蒋某今年8月出于愤怒打砸父母家里的家具,并且将众多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出,造成小区停车场内数辆车辆损毁,危害公共安全。


辩论环节


辩护人对高空抛物造成车辆损毁提出疑义。检察官举证,案发时民警第一时间到场,与蒋某确认了确实是其高空抛物造成的车辆受损。


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高空抛物的前方是一片绿化带,所以被告人知道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并且最终确实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请求判处缓刑。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在小区生活过34年,了解小区内环境,知道案发时是下午5点,正是小区居民进出的高发时间段。并且,该绿化带只有一米,不具有缓冲效果,前方就是行人区域。虽然此次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一旦发生后果不可预料。


双方辩论半个小时


审理最后,法官问这个22岁的青年你还有什么需要为自己辩护的吗?他失语了很久,最后承认了所有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高空抛物是近期的热点。1021 日,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高空抛物,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检察官表示高空抛物在于取证难。此次《意见》出台后全市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一旦发生后果不可预料。如果能做到“一旦发现绝不宽容”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减少这种危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22岁的被告人蒋某,一张年轻白皙的脸上写着迷茫,因一次无知、一次愤怒将要为此付出代价,而他的行为警告人们切勿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