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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小区车位不得转外人

发布时间: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次数:5459次

浙江小区车位不得转外人

近日,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即将提请省人犬常委会审议,其中,该草案提到小区内的车位不得向给物业管理区域外转让。

2005年年初,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开设的联系选民热线曾经在杭州乃至浙江引起轰动,经过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共形成了54件议案和意见建议,其中一部分还被纳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30个立法项目,制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就是其中之一。

该草案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空余的停车位要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同时,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如需临时占用的,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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