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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税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15 文章来源: 查看次数:12680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现就北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税款所属期201641日起,北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缴纳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20164月份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仍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63月份的税(费)款。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6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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