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今天是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登录
营改增
当前位置:首页 > 发展研究 > 营改增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31 文章来源: 查看次数:9722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331

附件下载:
主办单位: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电话:0571-87030378      0571-86712261
邮箱:3186939640@qq.com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22号平海国际1902-1904室
Copyright 2024 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3003580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202002534号
技术支持:杭州新视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