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今天是 - 注册 / 登录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首页 - 政策法规 - 协会相关制度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5-30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2189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满足业主服务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中国物协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和相关行业研究机构等提出并制定,由中国物协组织审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标委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统一管理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推广实施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中国物协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经中国物协标委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后,由中国物协批准发布。

第六条  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组织制定和管理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应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为,有利于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有利于推动行业由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升级。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  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流程应满足《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见附件A)的要求。

第八条  团体标准应重点制定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创新需要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通用要求或指南,各业态物业个性化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化认证规程、行业服务评价指南等。

第九条  团体标准提案可由:

1. 由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

2.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

3. 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

提出提案的会员单位应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B)提交至中国物协标委会,经标委会专家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成员单位50%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第十条  经中国物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中国物协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组织开展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的人员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满足《团体标准编写格式》(见附件C)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文本初稿完成后,承担单位应通过协会官方网站等多种途径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反馈意见应不少于20份。起草单位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形成送审文件报中国物协标委会。送审文件包括: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D),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E)。

第十二条  中国物协标委会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送审文件组织审查,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形式,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如需召开审查会,则由中国物协标委会牵头组织,标准承担单位承办。审查完毕后,承担单位负责将专家意见汇总连同报批稿上报中国物协标委会。会议审查和函审原则上应邀请不少于七名专家,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视为通过。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报中国物协标委会审查。函审结论表、审查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F和附件G。

第十三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经中国物协批准后予以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和公告要求见附件H和附件I。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物协所有,中国物协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申请采取快速程序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中国物协标委会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见附件J。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中国物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中国物协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对于通过国家标准良好行为评价、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中国物协将转化提升为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中国物协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达标和认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物协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物协标委会进行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协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A: 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

附件B: 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附件C: 团体标准编写格式

附件D: 标准编制说明要求

附件E: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F: 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附件G: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附件H: 团体标准编号规则

附件I: 团体标准公告要求

附件J: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