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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

发布: 2025-04-28     文章来源:     查看: 2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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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规〔2025〕2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提升物业管理的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9日






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的监督指导。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


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项目、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或者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的,在满足《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并通过智慧物业平台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加盖骑缝章的规划总平图;


(五)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前款规定的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智慧平台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通过智慧物业平台生成打印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附件2),完成备案流程。对不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划分方案。


为提升一次性办结效率,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线上备案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智慧物业平台中建立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信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原有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后,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划分。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且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设立业主大会前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并取得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各相关区域业主分别共同决定后,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相关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已形成的管理区域原则上维持不变;经业主大会决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别共同决定后进行调整,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符合规划、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零散建设的相关区域,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定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宜于统一形成相对封闭管理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可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调整后,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拆分、合并或因房屋征收等原因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已客观不存在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智慧物业平台中将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档案,并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抄送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成房发〔2007〕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略)


2.成都市__区__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意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