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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出台

发布: 2008-06-11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6994次

太原:《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出台

人民网山西视窗05年9月16日电 昨日,市物价局、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对本市各类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给出“定盘星”。

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新《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新《标准》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标准》商定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后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及《标准》商定,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服务内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方在合同约定后执行。小区内非住宅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依据市场情况,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收费的时间内容是,新《标准》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执行。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宅电梯运行费按实际成本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的电梯运行费,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按15元/户吩率杖。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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