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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协设施设备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 2018-08-09     文章来源:     查看: 6044次

第一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设施设备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名称:Facility and Equipment Technology Committee of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所属分支机构,遵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在中国物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委员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委员会与委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物业设施设备技术交流,协助委员单位建立良好的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体系,努力提高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为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技术支撑。

第三条 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委托,参与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节能和创新提高等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修订或决策论证,开展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水平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二)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服务标准的制订以及相关团体标准的制订;

)制定设施设备管理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根据企业要求开展管理评价,促进设施设备质量监督工作;

)接受委员单位的委托,协助提升技术管理水平;

)组织物业设施设备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技能竞赛等活动;

)开展国内外设施设备技术交流与合作;

)承担中国物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中国物协会员单位中的大中型物业服务企业、科研院所或设施设备类供应商推荐产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3-5项由不同类型单位对应满足):

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具备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从事物业设施设备管理8年以上,为企业分管设施设备管理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

从事物业设施设备技术管理教学5年以上,为科研院所物业设施设备技术研究负责人;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供应商负责人,应出具签约甲方单位推荐函,且甲方为中国物协会员单位。

热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具备一定的战略规划能力和行业发展大局观。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委员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中国物协和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完成中国物协和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委员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设施设备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由三分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八条 委员大会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条 委员大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提出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方案和建议;

(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领导机构

(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需延长任期的,报经中国物协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人选,由委员会提出拟任方案,报中国物协批准,经中国物协理事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人选,报中国物协批准,经委员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十一条 委员会领导机构主要职

(一)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大会。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的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委员会重要事项。签署委员会内部文件。

(二)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领导机构各专业工作组年度工作的量化考核,主管年度主要工作计划落实和目标实现评价,并会同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三)副主任委员按照委员会领导机构各专业工作组分工,结合经分解后的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对应专业工作组的委员,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并向委员会领导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目标实现的评价。

(四)秘书长按照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反馈和实施,负责组织策划委员会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活动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并及时向中国物协秘书处事前报告和事后备案制度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每年在中国物协会长办公会上做年度述职报告,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委员会换届工作,在本届工作到期前3个月,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向中国物协提交换届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党务、外事,及其他社会活动应接受中国物协的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不设银行账户,委员会不向委员单位收取会费。委员会全部收支纳入中国物协统一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中国物协拨款;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有关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相关活动的组织策划、沟通协调与实施,秘书处设在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秀芳联系电话:020-83863583;传真:020-83863588;电子邮箱:sheshishebei2008@163.com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508室,邮编:510051。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2018年4月20日委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委员大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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