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今天是 -      用户名 密 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重要通知  重要通知:
首页 - 疫情防控 - 行业动态

成都市:“规模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将获30%不超过10万防疫物资补助

发布: 2020-02-22     文章来源:     查看: 686次

政策提示

 

21日,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包括规模以上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在内的四上企业可以申报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助。

 

根据相关规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独立法人物业服务企业即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未停工停产的,可以根据该《实施办法》规定,按企业所购置四大类疫情防控物资所花费的费用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报财政补助。

 

同时,成都市66个产业功能区范围内的专业楼宇、标准厂房、孵化器、特色街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区域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委托开展疫情防控体系建设的,也可申报该项补助。

 

文件详情如下

 

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

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

 

企业疫情防控体系是安全复工复产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的配备与使用两大部分。为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文件要求,落实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助政策,帮助企业减轻疫情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物力投入负担,制定本办法。

 

01申报对象

 

1.  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范围内,符合疫情防控条件、20202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含未停工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可独立申报。

 

2.  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在成都市66个产业功能区范围内,符合疫情防控条件、在20202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的其他中小微独立法人企业,以所在的专业楼宇、标准厂房、孵化器、特色街区为单位,在自愿前提下组成联合申报体,委托物业管理方开展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包括建章立制、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人员安排等),补助由物业管理方统一申报。

 

02补助内容

 

对上述企业或企业申报联合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基于安全复工复产需要开展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其所购置体外测温设备、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四大类疫情防控物资所花费的费用,按照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财政补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通过其他方式支持企业安全复工疫情防控体系建设。

 

03办理流程

 

1.  四上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进行申报。经街道、乡镇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确认后上报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拟补助企业名单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由区(市)县财政支付补助资金。

 

2.  产业功能区内中小微企业联合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注册地所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申报。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确认后,上报各企业联合体所属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如产业功能区未成立管委会,则通过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进行申报和认定。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拟补助企业名单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由区(市) 县财政支付补助资金。

 

3.  各区(市)县根据补助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区分行业,向对口的市级主管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市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专项资金中列支。

 

04申报材料

 

1.  安全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助申请书,如为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可由受托物业管理方统一出具一份申请书(加盖所有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公章),但需提供有效委托协议证明材料作为补充;

 

2.  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疫情防控体系建设所购买材料的发票凭证和支付凭证(发票凭证等时间从124日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开始至220日),以及用以接收补助的收款账号;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应出具承诺书);

 

5.  其他证明疫情防控体系建设真实性、证明稳定安全复工需增补的材料。

 

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充分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重复申报,若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

 

05市级补助资金

 

市级财政按照各区(市)县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 资金来源为市级相关部门专项资金。

 

06其他

 

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管理、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交通运输、仓储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区(市)县在202031日前确定并发布补助申报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办理流程等具体信息,企业或企业申报联合体315日前,可将申报材料交至企业所在社区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区(市)县财政应在3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的补助。市级补助原则上在415日前完成。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