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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法律政策问答

发布: 2020-03-11     文章来源:     查看: 2279次

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平台上线以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收到了许多企业的咨询问题并及时做了答复,现整理部分典型问题问答,与大家共享。

 

劳动人事

 

问:我们主要服务的是写字楼项目,疫情期间,几乎写字楼所有公司停工不上班了,我们的工作量也减少了,有些员工也都不能出门工作。所以计划只给上班的员工发工资,并给予奖励和补助。请问疫情期间,没有上班的员工是否可以不发工资呢?

 

答: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可以复工,但员工自己不想来上班;第二,因受相关防疫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1) 可以复工,但员工自己不想来上班:

 

员工没有正当理由未被依法、依规隔离,因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经公司多次通知复工,仍未按时复工的: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在向该员工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后,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对于一些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到岗的,企业可视出勤情况发放工资。

 

2)因受相关防疫影响,员工被确诊、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企业还可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且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使用完毕的,待遇的发放,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个别员工在疫情期间工作表现不好,准备解约劳动合同。

 

答:对于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以批评教育为主,通过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员工工作使命感等措施调动员工能动性。理由在于,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仅因表现不佳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须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我单位员工在防疫登记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因个人原因没交工伤保险,政府不管,如何处理?

 

答: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物业现场管理

 

问:您好,我住在朝阳区某小区,现在社区经常有人不带口罩随便出入,请问我现在该找谁来维护我的生命健康问题。

 

答: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无权强制要求居民出入必须带口罩,但物业服务企业在发现居民不带口罩出入时,应当提醒居民带口罩。建议您做好自我防护,也可以向您所在的居委会提出建议,加强在小区内的防疫宣传力度。

 

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路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合同履约、物业服务现场管理、劳资关系、财税政策等法律问题、了解并运用税费减免延交、援企稳岗等优惠支持政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积极建立法律咨询和援助路径,从即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和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提供线上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服务

(一)服务方式

1、电话咨询:拨打“4008270021”进行咨询;

2、远程会议指导:在充分的电话或网络咨询后,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钉钉APP视频会议方式提供远程援助。

 

(二)线上公益培训

对象: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

内容: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政策分析和法律风险防范;

 

(三)援助热线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卢琦文   电话:15378702808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

法眼云律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热线:4008270021

联系人:杨建萍  16673100911 

 

二、法律咨询服务

(一)咨询方式

方式登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微信,点击微信右下角菜单政策咨询参与。

方式登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官方网站,点击上方法律政策咨询栏目参与。

方式3  扫描或长按下方二维码,进行咨询。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将于48小时内一对一回复咨询问题。

 

(二)联系方式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单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宋安成:13916190880  

刘一文:13918539300

   话:021-20511000  

 

近期征集

 

全国20多万家物业服务企业、1000余万物业逆行者肩负着279亿平方米的物业服务面积,正在抗疫阻击战的第一线,进行着艰苦卓绝的战斗。

 

为记录物业管理防疫工作的艰难与汗水,传递防疫的勇气和力量,也为向奋战在防疫一线的物业人表达我们崇高的敬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面向全行业征集物业管理疫情防控主题的摄影摄像作品。

 

投稿须知:

 

作品内容可以包括一线防疫工作、温情故事、业主关怀、爱心援助、媒体报道等方面。图片和视频均可,投稿作品不要添加logo、签名等修饰。

 

1. 图片:单幅图片或多幅组图,(JPGPNG格式,2M以上),配20字内图片说明;

2. 视频:画面稳定、清晰,内容精炼,时长5分钟内,格式以MOVAVIMP4等主流高清通用格式为主,配标题和100字内简要说明;

3. 投稿邮箱:support@ecpmi.org.cn,联系电话:13264255683

4. 长期征稿,可多次投稿(尽早投稿有发表优势),来稿请备注单位、联系人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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