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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空置房、降停车费等,西安拟调整物业费

发布: 2020-06-10     文章来源:     查看: 1341次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分为四个等级,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日前,西安市发改委官网发布《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即日起至75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新办法都有哪些新规定?

物业服务分为四个等级  按高层、多层分别调整收费标准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按照高层、多层分别调整收费标准。

高层一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2.2元、多层一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0.85元;高层二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1.9元、多层二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0.75元;高层三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1.6元、多层三级物业每月每平方米0.7元;等外则按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4元、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65元收取。

《办法》明确,企业提供的服务超过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可在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同时为了规范收费行为,物业企业执行浮动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标准必须经过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多层住宅按基准价可上浮不超过20%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费、停车费预收不得超三个月 可申请空置房

《办法》拟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月计收,预收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室内停车费每月每车80元 露天60

《办法》提出,停车费按月收费标准为:室内停车场80/车位·月、室外停车场60/车位·月;按次收费标准为:室内停车场5/车位·次、室外停车场4/车位·次(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同时提出,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此外,《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所),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停放自有车辆,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对产权属业主共有的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和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建造的机械车位可以租赁,但不得实行车位买断;对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赠予或租赁;车位买卖和租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 (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 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 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 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 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 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 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 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 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 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别墅、非住宅类型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 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实行统一政策、属 地管理原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区(县) 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及调整意见,每 3 5 年对 本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具 体标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国际港务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报市人民政府 同意后执行。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也可根 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 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 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仅适用于包干制。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 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 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酬金制物业服 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第九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居民生活垃圾费)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该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  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 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 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 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 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第十二条  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电等,应当向最终用户收 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 本。 

第十三条  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 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确定预售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属地原则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 屋、车位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标 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月 计收,预收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 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 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 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 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或者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者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或者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者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七条  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 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八条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 1 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 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 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 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临时停放 30 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     

(二)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 环卫等特种车辆;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 驶的车辆)。    

第四章 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 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 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 务,以及变相收费。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等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经业主自愿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通过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的正常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 主利益。

第二十三条  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政府对供暖补贴的,补贴方案应当包括在收费方案内),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 (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冷)期结束 后,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 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与业主签 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具体管理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 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 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以及行业主管部 门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 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 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所),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停放自有车辆,不得按经营性停车 场收费标准收费。对产权属业主共有的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和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建造的机械车位可以租赁,但不得实行车位买断;对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赠予或租赁;车位买卖和租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 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的车辆。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首 次免费配置出入证,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 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用,不得盈利。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 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 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 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或其他服务费,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缴,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对物 业的正常使用。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使 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调价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案,就调价方案与业主协商, 并经双过半业主书面同意,按签署或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凡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 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单位:元/平米· 

注:1.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1119 号),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2. 高层指七层以上(含七层)带电梯的住宅,七层不带电梯的参照多层收费标准;多层指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带电梯的住宅,六层及以下带电梯参照高层收费标准;老旧住宅改造后带电梯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 

3.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下浮不限。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超过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可在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5%;物业企业执行浮动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标准必须经过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上浮仅限于高层一级服务标准,高层二级、三级、等外无上浮。 多层住宅按基准价可上浮不超过 20%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指导标准 


注:1. 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 8 小时为一次;

2. 小区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 子母车位不得高于 1.5 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 机械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执行室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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