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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制止餐饮浪费 提倡光盘行动

发布: 2020-09-25     文章来源:     查看: 775次

9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国家上位法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包括:对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随意倾倒垃圾、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收集或处理厨余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额度。同时,增加制止餐饮浪费,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的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定义,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制止食物浪费、树立节约新风,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明确餐饮经营者、单位集体食堂在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中,应采取设置提示标识等具体措施,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

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减少大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

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

提倡从源头上科学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此外,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等。

特别是,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条例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调整本市垃圾分类处罚额度。其中,在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随意倾倒垃圾、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收集或处理厨余垃圾等违法行为,分别提高了处罚额度。
据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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