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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拟纳入济南市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可获资金支持

发布: 2021-01-05     文章来源:     查看: 857次

14日,济南市住建局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许多热点问题,都有所涉及。

物业服务拟纳入济南市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可获资金支持

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四级管理,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办、镇政府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济南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巨大作用,已成为政府一支得力的防控大军。据此,不少代表委员建议把物业服务纳入城市社会治理和重大公共危机防控体系。

意见稿提出,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镇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镇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拉飞线红线

小区业委会通过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人都划定哪些红线

正在征求意见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三)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六)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

(七)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八)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有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九)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十)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镇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意见稿提出,对违反规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高空抛物经业主授权物业可用技术手段采证

为加强防范,《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二条提出,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此外,业主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物业出保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如果存在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又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委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新建楼盘交付前前期物业费拟由开发商承担

新房交付前,前期物业费怎么收取?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面对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如何正确催收物业费?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委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就是不能以中断水电气热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

禁断水电催物业费 强行接管拟最高罚十万元

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期收取费用;擅自撤离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服务撤离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对业主大会、业委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或者拒绝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委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和区县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物业服务人也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意见稿拟规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人强行接管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由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位(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人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约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拟建应急物业服务机制 急援失管小区

意见稿提出,济南市拟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当物业服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撤出,造成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环境卫生、垃圾清运、消防安全、电梯运行、秩序维护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济南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及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实施分类监管,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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