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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8月1日起实施

发布: 2021-07-20     文章来源:     查看: 2167次

为弥补新住宅小区等业主组织缺失,并形成对业主委员会模式的有效补位,黑龙江省住建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并于81日起实施。


01谁可以成立物业管委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

可组建物业管委会

依据《办法》:

住宅小区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

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

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业主代表

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

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02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七项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3、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

5、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6、未有《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和维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7、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03三年仍未成立业主大会

物管委重新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1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2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3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4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发布公告,按照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


具体有三种情形之一时

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一是

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二是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

致使无法存续的;


三是

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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