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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三部条例,这些内容与物业管理相关

发布: 2022-07-08     文章来源:     查看: 3108次


※ 在服务区域内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物业服务企业该履行哪些义务?

※ 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在基层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 小区幼儿园物业管理费该怎么收取?

 

630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自20228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自20229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自202291日起施行)三部条例,我们也梳理了部分与物业企业紧密相关的条款——

 

NEWS

盘点·物业服务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七号公告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康养相结合的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力度。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济适用、品质优良、绿色环保的住房质量标准体系,完善居住区周边配套设施,提升物业管理现代化水平,建设综合性社区邻里中心,消除城中村安全隐患,改善城中村居住环境和配套服务。

第七十九条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治理清单制度,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专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号公告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号公告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收取幼儿园物业管理费。对所在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物业管理费予以减免的,应当在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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