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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职业化的业委会如何规范运作

发布: 2023-02-17     文章来源:     查看: 1639次

/ 宋安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研究会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很多人认为,当前住宅小区矛盾突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业委会作为“类公益”组织不专业所导致的,如果让其职业化,各类社区矛盾可能会迎刃而解,业主的权益也会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业委会真的可以职业化吗?笔者根据多年物业服务法律实践经验,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从专业角度看

 

首先,从业委会的产生和运作说起。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业委会成员最为关键的要求是具备业主身份(与产权证登记名字相符),并没有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社区管理的经验或者掌握一定的物业管理知识。一方面,业主大多数有自己的职业,再让他掌握专业的物业管理知识,取得复杂的社区治理经验,对于大多业委会成员来说不现实。另一方面,业委会成员即使具备完全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可以更好地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处理业主大会授权的工作,但在绝大多数业委会成员不会放弃自身工作的情况下,让他们在工作之余还要天天处理常见的社区停车矛盾、邻里纠纷等,这也是不现实的。

当然,现实中有些业委会“职业化”比较成功。比如说有的社区没有物业公司,全凭业委会自治管理,做得非常好,帮业主节省了不少钱。还有的业委会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帮助业主维权,保障业主利益不受侵犯等。由于工作的原因,笔者对北京、上海、深圳和其他一些城市的业主“自治”做过深入了解,比如北京朝阳园业委会主任舒可心、上海三湘世纪花城业委会主任金鑫、无锡市春江花园业委会主任常本靖等,他们熟悉法律法规,努力为业主争取权利,确实在无形中推动了整个行业的规范透明管理,也促进了地方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但是,这些成功业委会的所谓“职业化”,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个人的专业能力与全力奉献的意愿缺一不可。一旦业委会换届或其他原因更换了业委会成员,这些成功“职业化”的业委会便又回到了曾经的状态。换句话说,这些成功的范例实际上不具备可复制性。

 

从经济角度看

 

当然,业委会职业化并不局限于业主的自治或自管,还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比如说积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依法为业主维权,合理分配小区停车位,依法依规召开业主大会等。以笔者接触过的大量业委会情况来看,刚刚成立的业委会工作积极性最高,甚至会对各项工作进行专业分组,比如说管财务的、管工程的、管绿化的等。但是大多数业委会很难坚持,一开始可能一月一次汇报会议,过段时间就改为半年一次会议,时间再久点可能一年都开不了一次会。归根结底,原因就一个:没有报酬的职业化是难以持续的。通俗讲,业委会的工作主要是为全体业主谋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利益。所以,天然就缺少一份动力。工作顺风顺水还好,一旦遇到其他业主的质疑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配合,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工作就变得应付了事甚至戛然而止,这也是我们经常会听说某某业委会集体辞职或停摆的主要原因。总之,如果业委会的工作不能作为谋生的手段,就不会成为一个职业,更谈不上什么职业化。

然而,虽然我们不排除业委会有职业化的条件,比如说有些业委会成员是退休人员,有大量的空闲时间,或者是经济条件好,“有钱有闲”且愿意奉献的人。他们没有功利心,只要掌握了专业知识,遵守职业道德,好像也可以职业化。但实则不然,原因有二:一是专业知识的掌握难度太大。社区治理涉及的专业知识太多,法律、财务、工程、人际关系等,大多数业委会成员即使是“专职”的,也很难达到专业的程度,根本无法处理小区纷繁复杂的各类矛盾和突发问题。二是源自我国社区的特点——围墙里的物业管理模式。小区太大,加上政府和相关单位对围墙内的公共事务管理或服务不到位,导致业委会要管的事务太多,要协调的矛盾也太多。换个角度看,如果业委会职业化,拿了高工资,而实际上工作又难以做好,自己又住在小区,各类“流言蜚语”估计是大多数业委会成员无法承受的,到时业委会集体辞职的现象恐将成为常态。

 

非职业化业委会如何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业委会职业化着实行不通。但社区治理还在路上,社区矛盾也要处理,非职业化业委会该如何规范运作?

通过查询论文和专业文章,很多专业学者和业内人士对业委会的良好运作提出了颇有见地的观点,略作总结如下:一是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权责边界,保证其依法履职;二是明确专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的物业范围,赋予业主委员会适当的管理权限;三是合理报酬,保障业主委员会的收益权;四是剥离不合理职责,让业主委员会工作回归本位,特别是明确政府主管部门职责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并明确与业委会的职责划分;五是保障业主知情、监督和参与权;六是多维度借助物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力量提升治理水平;七是政府服务不缺位管理不越位;八是构建多维度业主委员会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履职评价;九是规范平衡全体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和个别业主等各方利益。

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笔者结合长期为业委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也提出几点建议与各位交流:

首先,坚持党建引领下的业委会工作模式,理性处理各类社区事务。

社区治理是一个“小社会治理”,法律、行政手段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依据党的组织能力和带头作用,以此促进社区矛盾解决就成为一条优选道路。这里,我们可以参考一下新加坡的做法:在新加坡,每个议员(大多是人民行动党党员)都保持与本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议员每周固定一个晚上接待选民、每月至少一个晚上走访选民,通过议会代表将选民意见及时转给相应的政府部门。另外,新加坡的法定机构——人民协会是负责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部门,拥有1800多个基层组织,基层组织负责人的任命须经本选区议员认可。这个庞大的组织网络深入到每一个社区和居民小区,在机构建制上有效保证了居民的各类活动按照政府的预设目标进行。在此前提下,居民可以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如聘请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等相关专业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未来,我们可以以新加坡模式为借鉴,把业委会与党组织工作融为一体,合理引导小区内的各项事务,解决各类矛盾。

其次,合理界定物业服务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给业委会良好运作提供外部条件。

与业委会直接相关的,第一就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作为小区最高权力机构,小区的重大事宜均应当由其决定。然而,现状是大部分业主对参与小区议事的兴趣并不高,业主大会的决策往往是由业委会提出,然后走一个表决流程即可。如此一来,难免就会有个别业委会“以权谋私”的事件发生。因此,我们一定要探索更有效的业主大会工作机制,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了业主小组制度和楼组长制度,以及线上平台投票等,这些都可以更好地发挥业主大会的作用,监督业委会规范运作。

第二,是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业主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两者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但现实中没有业委会或者业委会不作为的小区,基本上所有事情都是物业服务企业说了算,直接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重重;另一方面,业委会比较“强势”的小区,也会因为业委会权力过大,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不进行“孝敬”以寻求自身业务的顺利开展。因此,寻找一个两者间的平衡点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目前来看可以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物业服务的水平和透明度;通过提高业主的个人素质,约束个人行为,保障小区公共利益;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但要达到理想状态,这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虽然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在短期内难以完全解决,但对于大多数小区而言,不建议频繁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不但会产生较大风险,而且较易留有后遗症。

第三,谈谈业委会和居委会的问题。笔者认为,业委会和居委会之间既是团结协作的关系,又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注意避免以社区居委会取代业委会,或者重视业委会轻视居委会的两种极端想法。换言之,在尊重业委会自治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协调作用。具体到工作上,二者应相互协助与支持,居委会可以指出业委会工作上的不足,共同改进,但是不宜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自居。

第四,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于应当由政府执法的小区违建、居改非、侵占公共区域等情况,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不能将其丢给业委会自行解决。对于业委会的正常工作,以及业主大会的正确决定,要给予大力支持,而不是态度暧昧地不作为。总而言之,鉴于业委会的权力局限性,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至关重要。

最后,通过专业第三方赋能,提升业委会的工作水平。

在本身职业化不可行的情况下,业委会想要提升工作效能,要么依靠政府无条件地大力支持,比如给业委会提供免费代理记账服务;要么通过社区服务的专业第三方赋能。虽然有些工作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劳,但是考虑到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同属利益相对方,大多事务不宜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处理。另外,政府主管部门也难以为该类业务提供长期、免费、全面的专业支持。因此,如果真要把业委会工作做实,借助专业的律师、会计师或专业的物业管理咨询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支持也许是未来的一种必然趋势。(原载于《中国物业管理》杂志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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