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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 2025-01-10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4574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满足业主服务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提高团体标准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根据市场和创新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中国物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可自愿采用。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管理包含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应各方的共同需求,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物协理事会是标准化工作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决策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附件),决策团体标准相关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发布。

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中国物协秘书处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标准化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是标准化工作管理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

(三)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等;

(四)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八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是标准编制机构,由团标委及标准立项单位召集组成,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标准编制工作组的工作计划;

(二)完成本工作组负责的标准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

(三)承担标准宣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印刷出版、复审。

第十条 中国物协不收取团体标准编制经费,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费用支出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提案可由:

(一)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

(二)中国物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

十二 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且在行业中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单位立项单位为中国物协会员单位

)重视标准化工作必要的技术专家和经费等资源支持,并在团体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方面能够有效实践

)派出的起草人应熟悉行业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养与理论水平,并能够积极参与团体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

十三 团体标准编制单位的权利:

)在中国物协正式出版的团体标准文本中登载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全程参与标准编制及优先参与修订工作,对相关标准技术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与修改意见

三)主要起草人可优先申请成为标准宣贯讲师,参与中国物协的团体标准培训工作;

(四)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可优先申请参与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

十四 团体标准编制单位的义务:

(一)相关标准编过程中涉及国家、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和数据具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标准参编工作,积极参加与标准起草有关的各类讨论会、论证会与调研活动,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共享本单位在相关标准编制方面所取得的优秀成果,为标准编制工作组提供参考在标准编写过程中发表独立见解,并能够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遵守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相关制度,在团体标准发布后,积极在本单位组织标准实施与宣贯工作。

第十五条 提案单位根据团体标准立项征集通知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标准草案

第十 对于已形成规范性文件、成熟度较高且经实践验证的项目,可申请采取快速程序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环节,直接向团标委申请技术审查。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七条 提案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承诺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 团标委组织评审专家召开立项评审会,从必要性、可行性等角度评审团体标准提案,经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方可立项,由中国物协发布立项通知。

评审专家应为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或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延长的,延长制定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逾期仍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将自动终止,项目立项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请团体标准立项。

第二十条 已立项的团体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标准名称。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由团标委提报中国物协秘书处同意后再行调整,但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不作延长。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一条 立项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后30天内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召开起草工作会议并将标准编制工作组名单和起草工作会会议纪要发送至团标委备案。团标委可协助征集项目参与单位,起草单位宜为5家以上单位

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应熟悉物业服务和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专业知识,参加团体标准编制培训,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标准研制能力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应以下要求形成团体标准中期评审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一)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明确主要技术内容,回应重点问题和需求;

(二)标准内容涉及的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充分可靠;

(三)标准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自行组织中期评审,评审专家可由团标委推荐或自行选择,对团体标准的内容进行预审。结合评审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 团标委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进行审。审重点包括:

(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团体标准是否格式规范,表述清晰,数据详实,逻辑科学,内容成熟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通过中国物协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确有需要的,可同步进行定向征求意见。定向征求意见范围主要包括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行业专家等,可采用信函、会议等方式。

第二十 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向团标委报送送审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必要时应附验证报告。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 送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团标委组织召开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立项单位协办。

技术审查专家组应依据团体标准涉及的内容确定技术审查专家人员及构成一般不少于5人数应当为单数

3/4以上参会技术审查专家同意为通过技术审查,形成《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决表》《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

团体标准的编制单位及相关起草人不能参加技术审查表决

第二十八条 成熟度较高且经实践验证及特殊情况的项目中国物协秘书处申请采用函审形式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对团体标准进行逐章、逐条审查,并对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团体标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

(二)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符合性;

(三)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四)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等验证支撑材料的可靠性

第三十条 技术审查结束后,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报批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送审材料申请技术审查。6个月内,再次技术审查未通过的,团标委有权中国物协提议终止该项目。

第六节 报批

第三十二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及时形成报批材料,报送团标委审核。报批材料包括:

)团体标准报批稿word和pdf版)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

)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编制工作工作情况报告

七)查重报告;

(八)其他

第七节 编号

第三十三条 经团标委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中国物协予以编号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团体标准年代号组成,其中“T”为国家统一团体标准代号,“CPMI”中国物协的社会团体代号,XXX为发布团体标准的顺序编号,XXXX团体标准发布的年代号。其编号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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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发布前,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中国物协有权作出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八节 发布、出版

第三十六条 完成编号的团体标准由中国物协以公告形式发布。

团标委应在团体标准发布后30日内,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团体标准信息,并根据团体标准的状态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物协所有,中国物协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等事宜。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中国物协团体标准开展商业活动应当取得中国物协授权

第九节 复审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5年内应当进行复审,有以下特殊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三)关键技术和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十条 复审意见包括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复审由团标委组织,可采用会议或函审形式,形成《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提报中国物协秘书处审批。

第四十一条 复审意见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复审意见为继续有效的,继续实施;

(二)复审意见为修订的,由标准立项单位负责组织修订;

(三)复审意见为废止的,由中国物协发布团体标准废止公告。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 中国物协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工作。中国物协会员单位应积极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可按相关政策申请转换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后,相应的团体标准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四十四条 团标委负责收集各方对团体标准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或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团标委进行反馈,团标委应当及时组织处理、解释或组织复审。

第四十五条 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标准的联合编制

第四十六条 联合编制的团体标准应遵循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联合编制各方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联合编制的团体标准应由联合编制组织共同组建编制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完成标准编制工作。标准发布时应同时体现双方标准编号及组织名称。

四十八 联合编制双方共同拥有标准的推广应用权责。

第六章 申投诉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国物协会员有权对中国物协团体标准活动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五十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向团标委反馈团体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五十一条 团标委负责收集、汇总、处理相关申投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交中国物协秘书处。

第五十二条 申投诉方式可包含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申投诉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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