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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区支用维修资金须公示15天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1945次

               小区支用维修资金须公示15天

            获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物业才能提出申请

  记者昨天从市小区办获悉,本市归集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用有了首批试点小区,丰台区慧时欣园、宣武区凌云居和怀柔区的富乐小区北里已经符合了申请条件。针对本市九成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现状,市小区办要求,没有业委会的小区支用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小区内公示15天,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才能提出申请。

  据了解,截至2004年底北京市归集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达43.35亿元,却未支出一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业主大会通过三分之二的选票。不过目前北京2300多个居住小区中,真正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只有200多个,不及总数的10%。业内人士指出,这是造成支取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数量为零的一个重要因素。

  记者从北京市小区办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确实不得使用。不过,对商品房已达到中修期,但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按程序支用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小区办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资金。

                      摘自《北京日报》 记者 董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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