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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改房物业费不得涨价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1915次

北京市建委:房改房物业费不得涨价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如果您家的房改房是在今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那么您家缴的物业费还维持不变。

近日,记者在市建委下发的《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中得知,在《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仍应按照《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费用水平各自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义务,即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和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维持不变。其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对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康居)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执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的,执行原收费标准,如要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总计不能高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原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上述服务收费内容的,不能重复计算收费。

 文章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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