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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收费规定将于本月出台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1910次

深圳:物业管理收费规定将于本月出台

  家庭装修只交3项费用

物管企业对房屋装修可以收取以下三项费用:装修垃圾清运费、证件工本费和装修保证金(押金),此外不得强制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费可采取酬金制或包干制等计费方式。

  如果物管企业利用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场所及设施进行经营的,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须纳入物业费。

  对于住宅物业的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在电梯起始层的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其他楼层的电梯运行费不因楼层高低而有区别。

今后家里进行房屋装修时,物业管理除了可以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证件工本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这三项费用之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计划于本月出台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记者昨天上午从市国土局获悉,由市国土、工商、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目前已经完成送审稿,依法定程序报市法制办审定后将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计划将在本月正式出台。

  该规定(送审稿)指出,对于住宅物业的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而非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管企业协商约定。

  物业费明码标价,禁止收费歧视。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同物业,物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同一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同类型物业,如业主享受相同的服务,物管企业不得对不同时间入伙的业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共有场所的经营收益须纳入物业费

  根据规定,物业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支付酬金给物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部分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而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对于实行酬金制的,规定(送审稿)作出了多项具体规定。包括:酬金的提取由物管企业和业主根据供求关系、企业资质、管理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比例或固定数额;物管企业每年要制定预算方案,并报业主大会批准;收支账目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并在每年初进行上年度的物业费决算等。

  如果物管企业利用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场地、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须纳入物业费之中。

  装修最多只需交三项费用

  规定(送审稿)特别就装修期间的收费问题作出规定,指出物管企业对房屋装修可以收取以下三项费用,此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强制收取:

  一是装修垃圾清运费。因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运;业主委托物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管协商。

  二是证件工本费。物管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回收后退还押金;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三是装修保证金(押金),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收取标准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但住宅物业不超过2000元,(其中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和装修承建单位各1000元。)但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保证金要全额退还。

  电梯起始层住户不交运行费

  就电梯运行费问题,规定(送审稿)明确指出,对于住在电梯起始层的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其他楼层的电梯运行费也不因楼层高低而进行任何区分。

  禁止强制收费。物管企业不得增设物管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同时,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但如果业主需要特约服务,物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将在本月出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送审稿)指出,如果业主需要特约服务,物管可以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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