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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业主大会新规首创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1979次

珠海:业主大会新规首创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8月5日起正式实施的《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针对当前珠海市业主大会运作的实际情况,确立行业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活动指导与监督的属地管理原则并首创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的运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维护。由于珠海市的原业主大会法规缺乏对业主大会活动以及业主委员会行为的有效监督,导致部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不规范操作引发业主与物业企业产生矛盾和纠纷,影响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定和谐与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开展。为规范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活动,珠海市建设局牵头会同珠海市法制局、珠海市物业管理处、珠海香洲区城管局、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等相关单位起草了《业主大会规程》。

《规程》加强了政府对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力度,明确了区政府、街道办指导和监督的属地管理原则,详细规定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活动中各自的职责范围,并将属地管理工作成效纳入区政府、街道办的年度考核。

同时,《规程》进一步强化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横向协调,建立辖区和街道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规程》规定: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或者区主管部门组织,由区主管部门、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街道办、居委会、辖区公安分局组成;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组织,由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组成;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作为成员参加涉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的会议。联席会议内容涉及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事项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通过建立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部门或单位密切联系起来,加强沟通,共同协商,以便今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嫌涉面广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和纠纷。

《规程》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也进行了限制,将“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的业主;长期(连续三个月以上)和严重(累计六个月以上)欠缴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自身或近亲属近三年内曾在小区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业主”这三类业主排除,以提升业委会的公信力,并明确了越权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新《规程》明晰了各极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督职责,建立两物业管理联席制度,提高解决物管纠纷的效率,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组成、职责、成立、召开等与业主大会活动相关的事项。随着新《规程》的实施,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珠海物业管理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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