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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铁饭碗”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2023次

无固定期限合同≠“铁饭碗”

文/张北方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条款都做了很大的调整,特别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做了很大的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1.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十年;

2.企业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特定情形;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保障。一方面企业将面对更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劳动者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明显加大。

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表明企业与劳动者签定了 “终身合同”,劳动者因此就有了“铁饭碗”。

原因如下: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终止的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铁饭碗”,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实际上签定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条款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变更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劳动合同,跟其它类型的劳动合同型一样,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作者单位: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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