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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合同法》,积极规避用工风险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2576次

学习《劳动合同法》,积极规避用工风险

文/李鲍根 赖青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物业管理企业如何规范自身,适应《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将是物业管理企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结合学习《劳动合同法》的体会及自身工作实践,就此问题谈一些拙见。

一、审查规范企业现有用人规章制度,尽力规避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里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即可。何谓民主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由此可见,先前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弹性很大,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

物业管理行业中小民营企业较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工会组织不健全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审查规范现有用人规章制度,并尽快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把企业现有的各项用人规章制度交与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不仅要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容合法,而且制定程序也要合法,以避免自己在将来与劳动者产生劳资纠纷时陷入被动。

二、严格执行试用期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长期以来,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出于减轻人力成本的考虑,存在一些不规范用工现象。如长期不给一线保洁、保安人员转正,以少支付工资,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短期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等。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做法都属于违法行为,如不及时予以纠正,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试用期的各项规定。

三、严把人员准入关,提升员工队伍素质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这一项规定对很多企业将产生较大影响。就物业管理行业来说,保安人员流动性大,但保安人员所担负的职责又非常大,而且是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所提供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安服务质量的高低也关系到企业对外的形象。目前,行业内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为了保证安全和企业形象,防止个别保安人员出现不良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往往要求其提供担保人,若无担保人就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保证金或押金,以示担保。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做法都是不允许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及时纠正。

与此同时,作为替代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把员工队伍准入关,不断提升员工队伍的素质,以此来规避员工所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此外,物业管理企业还必须尽快转变以往习惯思维,采取为员工提高薪酬、福利等办法来留住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的优秀骨干人员,稳定人员队伍,减少人员流动性。

四、与优秀员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违法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企业违法辞退员工的,员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劳动者不想要求企业继续履行的,可以选择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不难看出,企业违法辞退员工的代价是巨大的,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特殊情况,应做到避免违法辞退员工。

因此,笔者以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尽快与优秀的骨干员工签定长期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企业还必须严把招聘关口,对于那些能力较差的人员必须在招聘环节或试用期期间就予以淘汰,因为在员工转正后再予以辞退,企业将支付高昂的经济补偿金。

五、大胆培养人才,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金。这一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利好消息。

长期以来,物业管理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一些从业人员在企业培训后迅速跳槽,这使业内不少企业管理者非常苦恼,导致许多企业不愿意出资为企业培养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发展。但是,《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出台后,物业管理企业完全可以大胆出资对企业内的技术骨干和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为按照这一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还应当承担违约金,这可以有效化解企业出资培训员工的投资风险。

六、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稳定员工队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将使企业的用工成本上升。

笔者以为,在这一问题的应对上,物业管理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强对员工进行思想、品质、素质的教育,树立“企业是员工的母体,员工是企业的血液”的观念,培养员工“企业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主人翁精神,使员工愿意与企业同甘共苦,艰苦奋斗,以稳定员工队伍,减少企业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单位:深圳市深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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