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今天是 -      用户名 密 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重要通知  重要通知:
首页 - 发展研究 -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63)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4685次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侬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即房屋的维护和保养,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不仅侵犯了业主的权利,还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所以《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

1.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主体的不同来分,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有三种情况:一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目前,有些地方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因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能成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二是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物业管理企业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和养护,实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也是物业管理企业,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可能成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三是个别业主挪用,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这种所有本是共同所有而不是个别业主所有,但在实践中总是由具体的业主负责管理维修资金,因此,个别业主也可能成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无论是哪一种主体挪用了专项维修资金,都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发生挪用行为以后,行政机关首先有责任追回被挪用的资金,然后再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通过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所得的收益。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给予挪用资金2倍以下的罚款。这里考虑是否给予罚款的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主体等。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本条专门规定了一项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企业从事一个行业能力和信用等多方面因素的表现,挪用维修资金的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因此,有此违法行为,而且情节还比较严重的企业,不能再有从事物业管理的资格。

本条还有关于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因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凡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里有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是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