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今天是 -      用户名 密 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重要通知  重要通知:
首页 - 发展研究 -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65)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6475次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是归业主所有,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专门用于物业管理使用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性质,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势必会影响到物业管理的质量,应当给予处罚。

1.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用房归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管理,如果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改变,这是业主行使财产权利的一种形式,除此之外,无论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都不能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这里所说的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应当指将物业管理用房用做与物业管理元关的用途,和一般的房屋用途的改变并不一样,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将物业管理用房用做物业管理之用,而对房屋的具体用途如以改变的,并不构成本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2.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本条规定,只要有改变用途的行为,就应当给予罚款。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违法收益,本条没有采用没收的行政处罚,主要考虑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在本质上仍然是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非法收益实际上来自于业主的财产,因此,国家简单的没收,并没有充分保护业主利益。本条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应当将查获的非法收益交还给业主,优先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的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

本条对违法所得收益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过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来实现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这是本条例的一个特色,反映了本条例坚持了市场取向的改革精神,处理好了政府和社会、政府管理和社会自律的关系。政府的管理可以通过直接管理、行政处罚的手段实现,也可以通过设定一系列科学的机制,供各社会主体自己判断是非、分配责任实现。后一种管理方式显然更适食物业管理这一领域的政府监管,因为物业管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民事关系,政府的责任就是要科学的安排民事关系的产生、实现和责任追究机制,而不是直接管理本应该由民事主体自己处分的事情。在民事关系领域,政府也不应当与民争利,对于属于民事主体财产权利部分,国家不应当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剥夺,相反应当帮助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