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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业服务企业违规退出将受到处罚

发布: 2008-10-20     文章来源: 北方经济时报     查看: 2607次

  新《条例》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这一规定是根据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殊性做出的,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新《条例》还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者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落实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预警后、退出项目前要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及物品,未有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另外,新《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此规定将约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能够有效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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