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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 2008-12-22     文章来源:     查看: 2014次
  2009年2月1日起,《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部法规将为解决近些年发生在我省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大大小小矛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比如,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今后再随便弃管就要受到法律追究了!

  物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虽然此前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中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规模较大、非常正规的物业公司,主要任职人员取得了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外,一些规模较小的物业公司,很少有工作人员经过培训上岗。

  为了提高我省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我省在《条例》中首次明确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这就意味着,从明年2月1日起,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考取资格证后,才可以上岗,此举将有利于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减少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职业资格等级分为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高级物业管理师。

  物业业主不得随意互“炒”

  本报曾经多次报道过,沈城有的物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前一夜之间“蒸发”,对物业小区弃管,害得小区成了大杂院,没人管理。事情发生后,大家顶多找媒体给物业曝光,最后受损失的还是业主。当然反过来说,物业公司也有被业主委员会在合同期满前“炒鱿鱼”的。

  而根据《条例》,明年2月1日起,辽宁境内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将不可以随便就把对方“炒鱿鱼”了。即使有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也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首次提出包干制物业收费

  大家最关心的可能还是收费问题。《条例》规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记者注意到,《条例》首次提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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