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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

发布: 2010-05-27     文章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物业处     查看: 2746次

沈阳市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
沈房〔201096

 


各地区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房[2010]4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埠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日程安排 
  我局依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准予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时间”,分2批受理资质检查申请。

  1. 准予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时间为11---630的,受理检查时间为2010620-720
  2. 准予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时间为71---1231的,受理检查时间为2010721-821

三、工作原则
  本次检查的总体原则是“三个结合”: 与物业企业资质清理整顿相结合;与完善我市物业管理信息相结合;与全市统一更换三级(含新设立)企业资质证书相结合。

四、检查内容
  1.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5.企业章程;
  6.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7.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标准(主要包括维修、保安、绿化、保洁、投诉接待处理等服务制度和规范);
  8.聘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职业证书和劳动合同(须加盖劳动部门鉴证章);
  9.所管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10.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所管项目的历年获奖证明。
  上述材料均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申报材料应全部使用A4型纸打印、复印,每页均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申请材料要求填报齐全、填写规范,印鉴、字迹清晰可辨。

五、检查程序
  1.物业企业如实填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附件1)后,向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金厦广场1609室)申请资质检查。
  2.市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向申请企业发放“沈阳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专用名和密码,企业应当及时完成信息填报。
  3.市局物业管理处每周向各区小区办发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初审意见表》,就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是否存在“十三种禁止行为”的情况征求意见。区小区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4.局物业管理处根据各区小区办意见及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互查和抽查。物业企业的抽查不低于10%,被抽查企业的管理项目不少于2个,重点抽查住宅项目。
  5.抽查结束后,局物业管理处根据检查情况和企业信息的填报情况作出资质检查结论。
申报材料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报人当场更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六、几点说明
  (一)物业企业上一年度不存在“十三种禁止行为”的、提报资料符合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检查结论评定为“合格”;物业企业存在“十三种禁止行为”或者提报资料不符合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局将责令其于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检查结论评定为“不合格”。逾期不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检查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二)资质检查合格的三级和暂定三级企业,可以持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到市房产局审批处(驻市行政审批大厅)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我局将对新证书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并在“沈阳物业管理网”等媒体上公布换领新证的企业名单。 
  (三)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定三级和三级企业,市房产局将对其作出1-3年内不得承接物业项目或撤销资质证书的决定;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市局将撤销其备案证明,并对其做出1-3年内不得在沈承接物业项目的决定,并通知企业注册地的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一、二级企业,由市局对其做出1-3年内不得在沈承接物业项目的决定,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决定应在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四)从2010101,我市未换领新资质证书的三级和暂定三级企业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得再承接项目。业主、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不得聘用资质检查不合格或未经资质检查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企业主要领导对报送材料要亲自把关,确保资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申请资质检查,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属实后,资质检查结果按照不合格处理。

(六)相关报表在沈阳市房产网(http://www.syfc.com.cn/)、沈阳物业网(http://www.sywy.net.cn)下载。 (物业处电话:22973392      联系人:王  宁)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
                    2.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初审意见表

 

 

 沈阳市房产局物业处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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