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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 物业管理委员会引关注

发布: 2019-11-26     文章来源:     查看: 2796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于11月21日截止。


    条例草案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引起人们的注意。


    什么是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经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房屋管理自治组织。

 

    根据条例草案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1)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2)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3)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4)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制度


    根据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且半数以上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的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3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0个工作日。


    “我们建议,完善和细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条件以及退出机制,避免物业管理委员会变成政府包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兵提到,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该是有一定时限的临时机构。


    据了解,北京并不是首个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城市。今年5月,广东省佛山市就在《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针对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提出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佛山市的设计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就是有一定时限的临时机构,在业委会缺位的时候代行业委会职责,但更重要的是指导和监督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最终引导业主实现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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