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全国,会员服务和管理遵循“入会自愿、严格把关、强化服务、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的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会员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协会欢迎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标准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金融投资、法律顾问咨询、智能化建设,以及行业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加入协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记录中无失信违法行为;
(四)承认并遵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五)单位会员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七)个人会员具有15年以上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经验,为本行业或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
(八)个人会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登录协会网站(www.ecpmi.org.cn),阅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确认承诺。
(二)在网站“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名、密码,选择相应的入会通道,填写并上传《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提交如下材料:
1.单位会员需提交材料:
(1)《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附件1)电子版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截图或“信用中国”的无“严重失信”和“经营异常”信息截图。
2.个人会员需提交材料:
(1)《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附件2)电子版扫描件(经本人签字确认);
(2)无犯罪记录证明;
(3)职称证明材料;
(4)课题、论文、重要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批复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交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书,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完成入会程序。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和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四)协助协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会员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服务和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单位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会员联系人应妥善保管本单位在协会网站服务平台的账号和密码,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每年更新《企业基本情况表》。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名称或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联系电话、地址、负责人、联系人信息变更的,应及时登录“会员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十五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内容参见附件《单位会员服务权益》(附件3)或《个人会员服务权益》(附件4)。
第十六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可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七条 为协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况给予感谢、表扬等形式的鼓励。
第五章 会员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和履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第十九条 协会可对会员从事物业管理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会员应当接受、配合,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协会副秘书长及以上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应提前一周向协会秘书处报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1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将注销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从会员中产生,具体参见《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从会员代表中产生,具体参见《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产生办法》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产生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