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费是本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全部用于围绕协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的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以及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开支。
二、会费标准制定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0元;
(二)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四、会费标准公示
会费标准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同步在信用中国及协会官网公示。
五、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一)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其中会员单位: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按全年会费2,000元交纳;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半年会费1,000元交纳;10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交纳次年会费。个人会员: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按全年会费500元交纳;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交纳次年会费。
如有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当年会费的,应由该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可缓交一年。
(二)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副会长单位当选后,原则上于30个工作日内,按届(五年)一次性交纳会费。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一次性交纳的,可申请按年分期交纳。
(三)届中按规定程序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单位,应在接到当选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按本届实余年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四)理事任期内,因未履行职责等原因丧失理事资格,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五)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委员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参照会费标准对应执行。
(六)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及时登记,并于15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发送至交费单位联络员的邮箱。
六、其他
(一)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当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
(二)根据协会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者,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三)本办法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