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的刘某家突发火灾,因该小区消防通道及相关道路被堵,消防车辆无法及时进入救火,加上,该楼层并无消防设施接水,导致损失扩大。2017年6月30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刘某3.8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24日21时17分,滁州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某小区住户发生火灾,滁州消防21时19分48秒出动,21时25分24秒到达小区门口。因该小区消防通道及相关道路被堵,消防车在小区门口耽搁至21时29分才驶入小区。救火时发现该楼层并无消防设施接水,消防人员遂从地面消防车内接水将火灾扑灭。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经评估,该住户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修理费用为15万余元。刘某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在消防通道增设路障,未对小区内消防设施尽到管理义务,应对刘某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未就相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刘某报警时火灾已发生,财物已遭到损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损失扩大;消防人员进入小区等待开门属于合理必须,物业公司对消防部门灭火没有任何延误;刘某居住楼层没有消防栓是建造设计问题,物业公司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且居住在该处,负有妥善管理该房产之义务,刘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火灾发生后,消防车绕道小区大门进小区时被耽搁约4分钟;同时,该楼层并无消防设施接水,消防人员从地面消防车内接水救火,均事实上造成了救火的延迟。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琅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3.8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房产所有权人负有妥善管理房产之义务,因住户个人原因等不慎造成房屋失火,其自身应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小区消防栓设置不合理以及消防栓水压不足,致消防队员实施救火时水压不够,增加灭火难度,一定程度上说明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维护上存在疏漏。因消防通道堵塞及相关道路存在障碍物,导致消防车辆无法及时进入火场,延误救火,说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瑕疵。物业公司作为住户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保障小区内业主的财产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