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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两会 | 人大代表、中国物协副会长林常青: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建立诉非物业纠纷联动中心

发布: 2021-01-28     文章来源:     查看: 2137次



(图)福建省人大代表、中国物协副会长、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常青

124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在福州召开。福建省人大代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常青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的建议》《关于建立诉非纠纷联动中心的建议》。

关于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的建议,林常青先是分析了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立法的三点必要性,而后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一是确定政府主体责任二是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应分领域负责。住建部门要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教育、卫健、文旅、体育、民政、工信、商务、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民族宗教、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三是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作为房屋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治理房屋安全隐患。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责任内容,要建立从交付使用环节开始的房屋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体系。

关于建立诉非纠纷联动中心的建议,林常青表示:近年来,因违法搭建、群租、乱停车、野蛮装修、侵占公共设施和公用部位、宠物扰民、开发商遗留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业委会管理混乱、城市规划不合理等引发的小区物业纠纷涌现,成为影响城市基层社会秩序与市民获得感的一个重要因素。

林常青认为,诉前调解能够快速化解矛盾,程序简单,调解时间短,通过调解可以体现自愿与平等原则,提高矛盾化解效率,便于调解协议的最终执行,真正做到源头联动防讼,诉前联治减讼,诉中联调化讼,诉后联合息讼,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开展诉源治理无讼夯基、化讼解纷、息讼止争。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便捷、高效、精准的解纷途径。

以下为林常青提案原文:

关于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的建议

一、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一)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立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房屋使用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2016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立法是房屋使用安全专门立法缺失,亟需立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需要。目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立法现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没有专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原建设部于19891121日发布、2004720日修订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是迄今为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基础性依据。该行政规章主要对城市危险房屋治危进行规范,难以满足当前对各类既有房屋使用安全进行防范、排查、治理等全面有效管理的需要。《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虽然对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改扩建、物业管理和装饰装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主要强调施工活动主体资质资格和规划、物业等方面的管理,而没有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系统性规定。《民法典》主要从民事角度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规定,未涉及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因此,亟需制定专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满足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实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制化、常态化和规范化,有效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三)加快房屋使用安全立法是我省房屋使用安全面临形势的迫切要求。我省已交付使用房屋数量庞大,且不断增加,房屋建造年代跨度大,质量差别大,部分房屋已进入超龄服务期、老龄期。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老旧房屋抗震等方面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既有房屋还面临台风、暴雨、白蚁等灾害影响。此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改变规划使用用途等也严重危害房屋安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地铁等工程建设施工也对周边房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近年来,房屋使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19年福州“2•16”房屋坍塌事故、2020年泉州“3•7”房屋坍塌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亟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专门法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立法建议

一是确定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和房屋使用安全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是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应分领域负责。如校舍、医院、教堂等是否安全,应该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宗教部门最了解。所以要明确部门分工、协同管理,住建部门要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教育、卫健、文旅、体育、民政、工信、商务、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民族宗教、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以形成有效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挥合力,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三是要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作为房屋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但在实践中,存在权利人不履行责任,甚至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所以要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责任内容,要建立从交付使用环节开始的房屋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体系。

关于建立诉非物业纠纷联动中心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层社会纠纷日益显现,增长迅速。因违法搭建、群租、乱停车、野蛮装修、侵占公共设施和公用部位、宠物扰民、开发商遗留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业委会管理混乱、城市规划不合理等引发的小区物业纠纷涌现,成为影响城市基层社会秩序与市民获得感的一个重要因素。

物业服务纠纷往往涉及到几人甚至几十人,利益的共同性自然使业主联合起来,形成群体性纠纷。业主一方当事人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不足在先,某些管理费用就不应缴纳,所以容易产生对峙情绪,矛盾难以协调,社会影响大。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如何理清并协调其间的关系,成为解决物业纠纷的难点。

当前物业纠纷已经发展成形并且扩大到一定规模,解决起来具有一定难度。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主要纠纷是业主拖欠物业公司的相关物业费,案件标的额较小、案件数量较多,但涉及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不多,大多为一家物业公司起诉几户甚至几十户业主。

2017年至202010月我省一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共审结84119起,其中判决9740起、撤诉及按撤诉处理70725起、调解3156起、其他结案方式498起,调撤率高达87.83%;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总计78523起,占比93.35%,极大程度的浪费司法资源。诉前调解能够快速化解矛盾,程序简单,调解时间短,通过调解可以体现自愿与平等原则,提高矛盾化解效率,便于调解协议的最终执行,真正做到源头联动防讼,诉前联治减讼,诉中联调化讼,诉后联合息讼,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开展诉源治理无讼夯基、化讼解纷、息讼止争因此建议建立两级诉非物业纠纷联动中心,形成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多元化解体系。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成诉、成访之前;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体系,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有序有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构建地市级和区县级的两级组织化解不同层次和各类的物业纠纷,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精准的解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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