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广大业主合理使用、维护物业,8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业主规约》)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区业主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行为将受到明文规约。
长期以来,业主对于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以及应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等认知仍比较模糊,在小区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时缺乏规范的指导。在此背景下,《业主规约》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业主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根据《业主规约》,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与此同时,业主应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业主规约》明确了业主间矛盾纠纷的调处方式,如业主之间因管理规约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四类方式解决。其中包括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区别于《业主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等主体也提出了要求。例如,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根据《临时管理规约》,该约定将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物业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上述两份规约均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政策解读
一
《业主规约》(示范文本)
出台的目的?
长期以来,业主对于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以及应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等认知仍比较模糊,在小区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时仍缺乏规范的指导,业主和业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仍然发生。随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发布,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广大业主合理使用、维护物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对物业管理各主体间矛盾纠纷的减少具有显著作用,有效促进业主大会的成立。
二
《业主规约》(示范文本)
的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多个业主组成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
三
《业主规约》(示范文本)
明确的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业主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等;
二是规定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
三是规定了业主对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
四是明确了业主间矛盾纠纷的调处方式。
四
业主之间因管理规约发生的纠纷,
如何解决?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调解;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四)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五
《业主规约》
(示范文本)的施行日期?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62号)中的《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及制定规范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政策解读
一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出台的目的?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广大业主合理使用、维护物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推进临时管理规约制定内容的规范化,经过基层实践检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等环节,正式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旨在充分发挥规范引导作用的同时,有效减少业主和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的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多个业主组成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
三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明确的建设单位等主体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二)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引导建设单位、业主、物业使用人等主体遵守相关约定。
(三)重点明确:业主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业主对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业主间矛盾纠纷的调处方式等内容。
四
《临时管理规约》签字后的
生效和终止时间?
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物业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五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的施行日期?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36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全文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四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五条 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八条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九条 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调解;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四)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______区___________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条 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五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六条 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居民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九条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十条 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十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物业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