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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8)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5143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对业主大会的组成与宗营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空体业主组成。《条例》申业主大会制度的建立,吸收了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一些规定。业主大会是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构成、权利归属及使用上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只要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合法的物业所有人均享有参加业 主大会,对物业共同事项进行管理的权利。因此业主大会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成立以后人住的业主将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二款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宗旨。业主大会是业主为实现自己对物业的自我管理, 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作出决定而组成的。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将主要通过业主大会这一机制实现对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决定和管理。业主大会不仅仅要通过开会对有关物业的共同事项作出决定,更重要的是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是业主大会成立的宗旨所在。业主通过一定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它代表自己行使管理共同物业的权利,就是要通过它维护自己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广大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集体决策,以主人公的身份参加管理,集中全体业主的智慧, 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健康的物业环境。另外,业主大会只能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而不能代表该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业主,将业主大会的活动范围限定在其所属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防止业主大会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无关的物业管理事项,有利于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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