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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37)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60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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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 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业主人住后物业承接验收和物业资料移交的规定。

对于物业的承接验收,《条例》有三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是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承接验收以及资料移交的规定。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承接验收和资料移交的规定。

物业承接验收是开展物业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对于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一个物业项目,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理所当然要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认真的清点和查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但在实践中,这一环节往往被当事人有意无意的忽视了。而物业管理中出现的一些纠纷,与当事人没有认真进行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业主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如房屋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资料不齐、产权纠纷、不切实际的承诺等,绝大多数是在开发建设阶段遗留下来的,并不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但由于物业承接验收并未得到真正执行,造成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之间责任不清,业主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业主意见很大,物业管理企业代人受过,也觉得很委屈,政府协调起来难度也很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条例》在前期物业服务一章中要求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承接验收与资料移交,意在界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本条规定则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承接验收与资料移交,意在分清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权利,为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物业验收手续的规定。按照该款 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就物业进行核验。主要是要查清物业的基本状况,了解物业的质量、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情况。一方面,承接验收可以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全方位的了解物业状况,为以后实施物业服务进行准备;另一方面,通过承接验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及时发现物业存在的质量问题、配套设施设备问题等,从而协助和促使业主委员会解决这些问题,将以后可能引发纠纷的因素消于无形。

第二款是关于移交物业资料的规定。物业资料,是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基础材料。通过物业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准确的掌握物业的状况,为物业的维修养护提供基础。本款规定与《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时,应当将物业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而物业管理企业在完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将物业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按照本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时,应当将物业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从理论上讲,物业资料的所有权人与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是同一的。就新建物业而言,在物业销售前,物业资料属于建设单位(业主)所有;在物业销售后,物业资料属于物业的全体业主所有。当对物业实施物业管理时,出于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物业资料应当交由管理者控制。至于物业资料的范围,《条例》第二十九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此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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