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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64)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59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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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的时候应当为物业管理工作考虑,预留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影响到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损害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目前一些地方在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中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做了一些规定,一般都是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建设单位没有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够,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不按照规定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如果不在此区域内配置用房,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直接规定了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在法定的幅度内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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