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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漏雨 不交物业费

发布: 2015-06-09     文章来源:     查看: 6738次

案例

201012日业主宋某与北京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宅)》,根据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宋某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宋某按年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向宋某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宋某因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未交纳2011年至2012831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宋某辩称的理由之一是宋某房屋的厨房及阳台窗户漏雨,某物业公司对此一直没有解决,藉此,不同意交纳服务费。

 

判决

法院认为,宋某所称其房屋窗户封闭不严漏雨的问题,系房屋质量问题,是基与房屋的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宋某应向有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故宋某拒交物业费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漏水所导致的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典型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当业主发现其所居住的房屋存在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时,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物业公司,并在第一时间向物业公司进行报修。如果物业公司无法为其解决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时,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违反物业合同的相关约定,并往往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维权。目前,因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拒交物业服务昆山的案件屡见不鲜。

对于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因此,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房屋的质量问题应由房屋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维修。

正如题述安全中法院所持观点,对于漏雨等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与房屋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向房屋的建设单位主张权利。这里特别要提醒的是,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因此,如果业主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房屋的主张修复,以避免错过维权的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房屋的保修期满后,则应由业主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并承担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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