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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党员干部不能做这些事!

发布: 2016-12-20     文章来源:     查看: 7143次

临近年底,一些单位开始开展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的自查工作。失信行为有何影响?是否瞒报个人事项?公务接待是否违规?……小编提醒,党员干部在这些方面要注意!

失信行为或将影响评优、评先

上个月,中央深改组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37项联合惩戒措施。

《意见》明确,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行为将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瞒报个人事项?没那么简单

近年来,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绝不是小节,而是不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表现,是必须严加追究的政治失信失德行为。

哪些领导干部需要申报个人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需要报告哪些内容?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包括:

(一)有关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二)有关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其他按要求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在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对党员干部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问题,设置了相关处分规定,隐瞒不报就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多地禁酒令升级: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4年间,全国多地陆续出台禁酒规定,对公务接待的饮酒行为更加严格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期印发的《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要求,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对执行不力,导致辖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将严肃追责。

安徽省7月出台的《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中明确,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均按此规定执行。

(据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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