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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两会 | 政协委员刘春荠建议地方立法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 建立人脸数据采集授权制度

发布: 2021-01-30     文章来源:     查看: 1989次



近年来,人脸识别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今年江西两会期间,江西省政协委员刘春荠关注的就是规范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问题,她在线提交了《关于尽快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建议》,建议在条件具备时制定关于人脸识别数据管理的地方法规,对其使用必要性作出严格的条件限制,最大限度防止该技术的扩大滥用。

促成这一提案的是2020年报道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浙江一名法学教授质疑某动物园采集人脸信息才能入园,最终起诉动物园并胜诉。此后,杭州出台的物业条例对人脸识别进行了规范。

探访:不少小区采取刷脸进门

125日中午,新法制报记者来到南昌市红谷滩区某小区门口。与其他小区的大门口不同,这里多了一个带摄像头的人脸识别设备。此时正是不少业主回家吃午饭的时间,大门口不时有人进进出出。

一位遛弯回小区的大爷告诉记者:“这个人脸识别确实很方便,现在回家也不用找门禁卡了。”说完,他径直来到人脸识别设备前,机器上出现了他的头像,小区大门便开了。

在记者观察的十多分钟内,大多数业主都经过人行通道的人脸识别进出,仅有个别业主使用门禁卡,还有个别业主则是通过手机扫码进入小区。

该小区一名物业经理说,人脸识别系统的安装经过了社区和业委会同意,是去年开始登记安装使用的,“这个人脸识别只有开门功能,现在登记率有80%左右”。当记者询问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时,该名物业经理表示,保证“绝对不会外泄隐私,我们登记的人脸信息都只连接了内网,外网是查不到的。如果退租或者搬家,业主来说一声,我们就会删除人脸信息”。

记者走访发现,南昌市红谷滩区不少小区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此外,还有更多小区正在大力推动人脸识别系统落地。

担心:信息被采集后是否会泄露?

记者走访过程中,也碰到有不少业主提出质疑:进出小区大门、单元入户门都要刷卡,一卡通用,非常便捷,再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是否还有必要?这部分业主更担心的是,人脸是个人敏感信息,是否有泄露风险?

此前,有媒体专门发布了两份关于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观察和公众调研报告,报告基于2万余份问卷调查。其结果显示,大多数人对人脸识别技术本身持认可态度,但已经普遍意识到“推广应用时仍需注意风险,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报告还显示,有30.86%的受访者称自己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其中高达82.7%的受访者表示关心过个人的人脸原始信息(如照片)是否会被收集方保留和如何被处理;有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其中,学历越高的受访者越认为人脸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

在规范人脸识别应用的问题上,受访的七成公众认为“政府应加强相关立法,为企业划定准则和底线”,70.49% 的受访者认为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60.72%的受访者认为要加强相关立法,还有44.7%的受访者认为应限制人脸识别的使用场景。

上述报告内容在记者的探访中也得到印证。不少业主至今未采集人脸信息,继续使用门禁卡出入小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高、隐患大,一旦泄露很难补救。”一位业主说道。

建议:采集生物信息前应进行“必要性”审查

科技界别的江西省政协委员刘春荠,一直关注人脸识别技术不规范应用存在的隐患。

“现在人脸信息的获得太容易了。”刘春荠说,人脸具有唯一性,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有的小区在设置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问题上,小区物业与居民无法达成一致,激化出不少新矛盾。在一些消费场所也存在类似问题,入场仅有人脸识别而无其他身份验证方式,给消费者和居民带来诸多不便,留存的可提取人脸识别信息的原始图像信息容易泄露和被盗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刘春荠建议,在采集生物信息前需进行“必要性”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必要性”原则对人脸识别的应用目的、应用边界进行审查和规范;应形成技术备案,要求开展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报备;应限制出于商业目的过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大规模针对不特定人群的人脸识别应用。

此外,一些准备进行人脸识别的单位应事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说明人脸识别的目的、范围、数据存储方案、安全措施等,经批准后才能开始进行。申请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技术操作,但申请时应将第三方一并列入申请材料,经过批准才可以进行操作。

建立人脸数据的采集授权制度

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存在泄露个人隐私、验证单一的情况,刘春荠在建议中指出,可指定一个机构作为负责人脸识别技术认证单位,对各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进行管理,设置准入门槛。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对使用这些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确保人脸信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刘春荠还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人脸数据的采集授权制度,发放采集许可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允许各企事业单位私自针对公众开展人脸数据的采集。人脸数据采集应遵循公众同意原则,应向被采集主体告知采集数据的目的、方式以及存储时间等,必须取得被采集主体的明示同意后方可采集。采集后的数据应存储在事前申报并经过批准的地点和设备内,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到其他地点和设备。

同时,公众对已被采集的数据享有“删除权”,有权随时要求各单位删除已获取的本人人脸数据,不得擅自留存和备份人脸数据,不得擅自分析处理数据。

一位从事人脸识别技术开发的工作人员表示,人脸识别的争议比较大,社会上对面部识别开发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偏见,如果有关部门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监管,规范人脸识别应用,能有效降低风险,有利于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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